连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1882执801号 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欧阳志军与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粤1882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11.11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至此,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82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