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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02执320号

曾强、李发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强;李发才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曾强,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5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李发才,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3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曾强与被执行人李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02民初371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曾强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曾强撤回了执行申请。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102执32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宗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