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曾强,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5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李发才,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3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曾强与被执行人李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02民初371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曾强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曾强撤回了执行申请。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102执32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宗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