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3执恢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沂水县富众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春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彬,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立涛,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沂蒙液压机械厂。 被执行人董瑞英(王立涛之妻),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沂水县沂蒙液压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王立涛。 本院依照(2017)鲁1323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沂水县富众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沂水县沂蒙液压机械厂、王立涛、董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沂水县沂蒙液压机械厂所有的位于沂水县(南环路)南东区的房产及院落(沂房字第026250036号,建筑面积1181.87平方米)进行评估,因该房产所涉及沂国用(2002)字第0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超期,不在本案评估范围,房产评估值为2061640元。被执行人王立涛、董瑞英以评估价值过低为由申请重新评估,但未按期缴纳评估费,视为放弃重新评估。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沂水县沂蒙液压机械厂所有的位于沂水县(南环路)南东区的房产及院落(沂房字第026250036号,建筑面积1181.87平方米)。
审判员 张海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