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2民初850号
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西口鑫通上城小区**楼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78508502A。
法定代表人:石全录,经理,身份证号:132623************,电话:17796934333。被告夏志虎,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兴隆县兴隆镇天瑞城小区**楼****,身份证号:130822************,电话:15120******。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志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俊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楚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