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582民初10090号

晋江市荣耀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龙湖三泰线带织造有限公司、许书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江市荣耀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龙湖三泰线带织造有限公司;许书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2民初10090号

原告:晋江市荣耀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烧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57043Y。

法定代表人:洪龙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凯屏,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昌,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龙湖三泰线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龙湖埔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903268J。

法定代表人:许书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书洛,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晋江市荣耀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龙湖三泰线带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公司)、许书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双方争议较大,于2018年11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两次庭审荣耀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林耀昌、三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书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泰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许书洛对三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三泰公司向荣耀公司购买涤纶丝,三泰公司、许书洛于2018年3月31日出具应收账款核对函一份,确认截止2018年3月31日结欠荣耀公司货款20万元。许书洛系三泰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泰公司、许书洛均辩称,荣耀公司诉求的货款20万元,是含税价,实际上没有结欠那么多;荣耀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荣耀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三泰公司的企业信息、许书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三泰公司、许书洛的主体资格;2.应收账款核对函一份,以证明2018年3月31日,许书洛作为三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在《晋江市荣耀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核对函》上加盖三泰公司的公章并签字,确认截止2018年3月31日三泰公司尚欠荣耀公司货款20万元。 三泰公司、许书洛均质证称,对证据1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货款金额有异议,该货款为含税价。双方在对账时口头约定,因荣耀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抵扣部分货款。 同时,三泰公司、许书洛提供2015-2017年期间部分购销合同,以证明双方在此期间的买卖均为含税价格。 荣耀公司质证称,该证据的真实性由法庭审查,购销合同并未出现关于税费承担的约定,也不存在相应的含税表述,无法达到三泰公司、许书洛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荣耀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核对函、企业信息情况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依据;三泰公司、许书洛提供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证实其主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荣耀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提出鉴定申请,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三泰公司向荣耀公司购买涤纶丝,截止2018年3月31日结欠荣耀公司货款20万元未予支付。另查明,三泰公司系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许书洛系该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荣耀公司与三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可认定有效,三泰公司尚欠荣耀公司货款20万元应予支付。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荣耀公司可随时主张付款,三泰公司经荣耀公司起诉催要后未在合理期限支付,应承担由此给荣耀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荣耀公司诉求三泰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2018年8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予以照准。许书洛作为三泰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三泰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龙湖三泰线带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荣耀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许书洛对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龙湖三泰线带织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施经营

审判员  戴晓燕

审判员  吴小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蔡鑫鑫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四)履行期间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6- -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