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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2财保37号

石超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小平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梁小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2财保37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中慧第一城**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1HJ6X8。

法定代表人:舒梽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超,男,1988年10月15出生,汉族,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解除保全

申请人:石超,男,1988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

申请人:梁小平,男,1994年5月17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梁小平与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渝0102执保74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梁小平与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渝0102民初896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梁小平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