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2财保37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中慧第一城**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1HJ6X8。
法定代表人:舒梽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超,男,1988年10月15出生,汉族,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解除保全
申请人:石超,男,1988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
申请人:梁小平,男,1994年5月17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梁小平与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渝0102执保74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梁小平与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渝0102民初896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梁小平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申请人重庆师妃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