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300号
原告:陈金文,男,194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被告:张渔,男,1986年7月2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
被告:杨开琼,女,1961年5月1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 原告陈金文与被告张渔、杨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陈金文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文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金文负担。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