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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民初300号

陈金文与张渔、杨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金文;张渔;杨开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300号

原告:陈金文,男,194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

被告:张渔,男,1986年7月2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

被告:杨开琼,女,1961年5月1日出生,穿青人,住织金县。 原告陈金文与被告张渔、杨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陈金文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文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金文负担。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