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895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留仙大边综合楼11楼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60011C。法定代表人昌荣。委托代理人江刚,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碧,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明,男,汉族,1976年9月11日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朱柳霞,女,汉族,1980年9月1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朱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