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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2民初1485号

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敦化市祥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敦化市祥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邱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02民初1485号

原告: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薛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仙仙,山东资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祥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邱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邱柏林,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被告敦化市祥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悦粮油公司)、邱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仙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悦粮油公司、邱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祥悦粮油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914131.94元,并向物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14131.9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邱柏林对祥悦粮油公司应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祥悦粮油公司、邱柏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4日,物流公司与祥悦粮油公司签订《玉米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物流公司向祥悦粮油公司销售2823.54吨玉米,价格为1366.14元/吨,合同总价款为3857350.94元。合同签订生效时,祥悦粮油公司已经依据物流公司与祥悦粮油公司于2017年3月6日签订的《仓房租赁服务合同》对以上标的的玉米实际占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物流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玉米销售合同》签订生效后,祥悦粮油公司将以上标的的玉米再行出售,但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物流公司支付货款。2017年11月3日,祥悦粮油公司向物流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分三期支付所欠货款,但仅于2017年11月3日支付货款10万元,剩余货款不再支付。邱柏林作为祥悦粮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愿为祥悦粮油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还款承诺约定还款时间已过,祥悦粮油公司、邱柏林拒绝向物流公司偿还剩余货款。祥悦粮油公司、邱柏林未作答辩。物流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玉米销售合同》两份、《仓房租赁服务合同》一份、入库结算单一张、《还款承诺函》一张等证据,祥悦粮油公司、邱柏林未予质证。对物流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物流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6日,物流公司与祥悦粮油公司签订《仓房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WLJT-DHXY-2017030601),约定物流公司承租祥悦粮油公司位于敦化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敦青公路8号仓库用于存储2016年产玉米,租用期间: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2017年4月24日,祥悦粮油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玉米销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将仓储在祥悦粮油公司仓库中的玉米整体销售给祥悦粮油公司;粮食数量:2823.54吨(整体划转,以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26日实际入库的货物数量为准);货物单价为1366.14元/吨,合同总价款为3857350.94元(按实际入库的货物数量结算);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2日内,祥悦粮油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货款,物流公司根据收到的货物数量办理货权转移手续;交货地点及数量确认:本合同下交货地点即《仓房租赁服务合同》(合同编号:WLJT-DHXY-2017030601)约定的存储地点,具体位置:敦化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敦青公路8号仓库,办理完成货权转移即完成交货。2017年11月3日,祥悦粮油公司(承诺人)、邱柏林(保证人)向物流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按照2017年4月24日双方签订的《玉米销售合同》,物流公司依约向祥悦粮油公司提供了玉米,祥悦粮油公司应付物流公司玉米款3857350.94元,现物流公司尚欠上游供方敦化市顺鑫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农副产品公司)843219元,顺鑫农副产品公司同意该843219元抵作祥悦粮油公司欠付玉米款,故截至2017年11月3日,祥悦粮油公司尚欠物流公司3014131.94元,因公司资金紧张,特出具以下还款承诺:2017年11月3日还款10万元;2017年12月20日前还款180万元;2018年1月20日前还款1114131.94元,如不能按时还款,物流公司有权主张剩余未支付全部款项,还有权按照24%/年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邱柏林作为祥悦粮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愿为以上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游供方确认:祥悦粮油公司将不再向物流公司主张尚欠尾款843219元。另查明,2017年3月6日,物流公司与顺鑫农副产品公司签订《玉米采购合同》,粮食品种为2016年产玉米,粮食数量暂定20000吨(以实际交付的合格货物数量为准);合同总价款2660万元(按实际交付的合格货物数量结算);指定交货仓库:敦化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敦青公路8号仓库。《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玉米入库结算单》载明,货物净重2823540KG,金额3843219元。该结算单由祥悦粮油公司、顺鑫农副产品公司分别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祥悦粮油公司、邱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祥悦粮油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玉米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案中,《玉米销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将其储存于祥悦粮油公司处的玉米整体销售给祥悦粮油公司,故物流公司已完成了交付货物的义务,《玉米销售合同》、《还款承诺函》均载明货款总金额为3857350.94元,本院予以确认,物流公司自认总货款中843219元抵顶了其所欠顺鑫农副产品公司货款,祥悦粮油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故祥悦粮油公司尚欠物流公司货款2914131.94元,祥悦粮油公司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物流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张按照祥悦粮油公司承诺的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鉴于该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本院依法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货款2914131.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邱柏林系涉案货款及违约金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款承诺函》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应付货款之日(2018年1月20日)起六个月内,物流公司于2018年3月9日诉至本院不超过保证期间,对物流公司主张邱柏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敦化市祥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4131.94元;

二、被告敦化市祥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2914131.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邱柏林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10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敦化市祥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邱柏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兴欣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芳

人民陪审员  修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薛 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