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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2民特148号

罗琪、田明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罗琪;田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2民特148号

申请人:罗琪,女,1994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申请人:田明明,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琪与田明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2月13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甲方罗琪负责赔偿乙方田明明的车辆损失费总计捌佰元整。此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调解终结。 本协议履行的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本协议的履行地点为:交警一大队人民调解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罗琪与田明明于2019年2月13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常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