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创程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组织机构代码:MA285Y7K6。
法定代表人:余小贵。
被执行人:温州市三乐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中国鞋业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L5895730X。
法定代表人:李井平。
被执行人:李井平,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创程鞋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三乐鞋厂银行存款人民币19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告温州市三乐鞋厂的财产不足人民币193000元部分,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井平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