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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633、3674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彭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彭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4民初3633、3674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869W。

负责人:吕天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沐肴,女,汉族,1990年1月17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英,女,汉族,1985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住址福建省诏安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彭璐等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1)。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彭璐等人信用卡纠纷两案,本院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英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各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未还,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等费用(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等费用数额详见附表1,此后按《领用合约》规定继续计至清偿之日止)并分别承担各案诉讼费用。各被告未答辩,开庭时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件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原告核准发给信用卡后,各被告应按原告的规定缴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各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由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各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各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须支付按每笔提现金额百分之三计算的手续费,最低收费为30元人民币或30元港币或3美元,按交易的币种收取;提现交易如使用信用额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银行记账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原告按月计收复利。各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按年利率5%逐日计收超限费;或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5%按月收取超限费,最低收费为人民币5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5元或欧元1元(收取标准按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而定)。各被告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原告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0.5‰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1元人民币或1元港币或1美元。各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未于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收费为30元人民币或30元港币或3美元。原告对各被告拖欠还款的行为,有权停止各被告信用卡的使用。原告向各被告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欠款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各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同意向各被告发放信用卡以及各被告持卡消费的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涉案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各被告持卡消费产生欠款后,未依约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各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上述案件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违约金进行收取。违约金最早应自2017年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收(违约金起算日期详见附表),对原告超出本院认定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分期手续费,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璐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各项费用具体数额、计算标准及计算时间详见附表2);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数额详见附表2(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及各被告按败诉比例负担,本院向原告退还各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详见判决书附表2)。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奕  好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倩婷(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