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81民初3263号
原告:李方明,男,194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修国,滕州市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文斌,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北辛办事处杏坛东区。
原告李方明与被告李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李方明于2019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方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170元由原告李方明负担。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