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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81民初3263号

李方明、李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9-10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方明;李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81民初3263号

原告:李方明,男,194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修国,滕州市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文斌,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北辛办事处杏坛东区。

原告李方明与被告李文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李方明于2019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方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170元由原告李方明负担。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