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8民初2541-3号
申请人:天津市晟浤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L0Y53T。
法定代表人:邢广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发,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天津市文利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大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9476915H。
法定代表人:张立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晟浤达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文利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津RN××**的夏利牌汽车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夏利牌汽车的查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文利达钢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津RN××**的夏利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边永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