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17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78254597。
负责人:夏小乐。
被执行人:陈挺国,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倪余昆,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都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4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挺国、倪余昆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