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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1220号

杨秀东与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秀东;李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1220号

原告:杨秀东,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迎春,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秀东与被告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秀东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艾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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