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1220号
原告:杨秀东,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迎春,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秀东与被告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秀东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艾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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