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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4民初1374号

王浩与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浩;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王浩与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374号

原告:王浩,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王浩诉被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浩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王浩负担。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