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与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374号
原告:王浩,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王浩诉被告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浩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王浩负担。
审 判 员 崔 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