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396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环城东路支行,住所地:焦作市环城东路**。
负责人:孙素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刚、毋和平,单位员工。
被
申请人:河南省正大中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北子夏大街西。
法定代表人:刘翼。
被
申请人:刘翼,男,1989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申请人:刘朝雷,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申请人:刘锐浩,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申请人:李真真,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环城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焦作环城东路支行)与被告河南省正大中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中科公司)、刘翼、刘朝雷、刘锐浩、李真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工行焦作环城东路支行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正大中科公司、刘翼、刘朝雷、刘锐浩、李真真银行存款8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大中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翼、刘朝雷、刘锐浩、李真真银行存款8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环城东路支行预交。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祁宗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