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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11民初39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环城东路支行、河南省正大中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环城东路支行;河南省正大中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翼;刘朝雷;刘锐浩;李真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民初396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环城东路支行,住所地:焦作市环城东路**。

负责人:孙素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刚、毋和平,单位员工。

被

申请人:河南省正大中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北子夏大街西。

法定代表人:刘翼。

被

申请人:刘翼,男,1989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申请人:刘朝雷,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申请人:刘锐浩,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申请人:李真真,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环城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焦作环城东路支行)与被告河南省正大中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中科公司)、刘翼、刘朝雷、刘锐浩、李真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工行焦作环城东路支行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正大中科公司、刘翼、刘朝雷、刘锐浩、李真真银行存款8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正大中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翼、刘朝雷、刘锐浩、李真真银行存款8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环城东路支行预交。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祁宗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