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民初94-2号
原告:田智,男,1986年6月2日出生,男,汉族,住霸州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韩景辉,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庆伍,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田智与刘庆伍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田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秋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