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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民初94-2号

田智与刘庆伍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04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智;刘庆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民初94-2号

原告:田智,男,1986年6月2日出生,男,汉族,住霸州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韩景辉,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庆伍,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田智与刘庆伍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田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秋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