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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62号之二

王富泽、王艳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富泽;王艳红;杜永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富泽,男,1954年6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5406240019号,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王艳红,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杜永其,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艳红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282民初443号调解书,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二被执行人所建造的:位于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4间**房屋、地下室及小院;3间二层房屋及小院共二处。申请执行人王富泽分别以503930元、52023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二被执行人王艳红、杜永其所建造的位于: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12组4间一层房屋、地下室及小院;3间二层房屋及小院,共二处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王富泽所有。财产权、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王富泽。

二、申请执行人王富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碧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盛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