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富泽,男,1954年6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3195406240019号,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王艳红,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杜永其,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艳红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282民初443号调解书,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二被执行人所建造的:位于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4间**房屋、地下室及小院;3间二层房屋及小院共二处。申请执行人王富泽分别以503930元、52023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二被执行人王艳红、杜永其所建造的位于:灵宝市城关镇牛庄村12组4间一层房屋、地下室及小院;3间二层房屋及小院,共二处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王富泽所有。财产权、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王富泽。
二、申请执行人王富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碧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盛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