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2民初107号
原告:周雄芳,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朱颖基,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佳梦,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雄芳与被告朱颖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周雄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雄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雄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陆明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
书记员 易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