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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03民初98号

谢利群与王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利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03民初98号

原告:谢利群,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王晓丽,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原告谢利群诉被告王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谢利群于2019年3月5日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利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利群负担。

审判员  庞德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欣欣 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