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03民初98号
原告:谢利群,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王晓丽,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原告谢利群诉被告王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谢利群于2019年3月5日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利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利群负担。
审判员 庞德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欣欣 附: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