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2069号之四 解除保全
申请人:黄玉宝,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华,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胡集镇胡集府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锋,执行董事。
第三人:王锋,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人黄玉宝诉被申请人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玉宝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沭阳县胡集府苑小区的房屋29套、商铺17套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另行提供位于沭阳县胡集府苑小区20号商铺、29号商铺、9号楼一单元301室商品房、9号楼二单元401室商品房进行担保,第三人王锋及案外人陈芹另行提供位于沭阳县梦溪小区五期62幢82号商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黄玉宝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玉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宿迁浙岭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锋及案外人陈芹的上述财产(具体财产明细附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蒿士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卫梅 附需解除查封财产明细如下: (一)位于沭阳县胡集府苑小区房屋共**明细为(楼号+单元+房号):11-1-501、11-2-501、11-2-502、1-1-502、1-2-501、1-2-502、1-3-501、1-3-502、1-4-501、3-1-501、3-1-502、3-2-501、3-2-502、2-1-502、2-2-501、2-2-502、2-3-501、2-3-502、2-4-501、5-1-501、5-1-502、5-2-502、8-4-501、8-4-402、9-1-302、9-1-501、9-1-502、9-2-501、9-2-502。 (二))位于沭阳县胡集府苑小区商铺**明细为(商铺号)2、21、27、28、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三)位)位于沭阳县胡集府苑小区**商铺**商铺号楼一单元301室商品房、9号楼二单元401室商品房。 (四)位于沭阳)位于沭阳县梦溪小区******商铺v>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