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商业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育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侯玉贤,男,1986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玉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以(2018)豫0184执保299号文书查封被执行人侯玉贤位于新郑市龙湖镇轩辕路西侧、纬三路北侧国瑞爵仕苑8号楼2单元13层1303号房产(合同号:1500120****)。现因本院(2018)豫0184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申请人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玉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侯玉贤位于新郑市龙湖镇轩辕路西侧、纬三路北侧国瑞爵仕苑8号楼2单元13层1303号房产(合同号:1500120****)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玉贤位于新郑市龙湖镇轩辕路西侧、纬三路北侧国瑞爵仕苑8号楼2单元13层1303号房产(合同号:150012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伟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