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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02执3962号

遵义市播州区城投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海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3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播州区城投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海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02执3962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播州区城投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KHW418。组织机构代码:MA6DKHW4-1。

法定代表人:范云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华,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海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963558640。组织机构代码:59635586-4。

法定代表人:周辉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播州区城投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海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海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履行文书款12130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60.00元、承担公告费400.00元、缴纳执行费1720.00元、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以121309.00元为基数,年利率6%,从2017年5月1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海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少许存款(61.09元)无冻结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周辉基、监事王俊森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播州区城投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播州区城投港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海新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锴

审判员 王宇鹏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康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