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82民初479号
原告:阜阳市天旺汽配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国际汽配城16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36856224W。
被告:肖某某,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天旺汽配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天旺汽配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天旺汽配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天旺汽配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天旺汽配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