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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172号

薛海与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海;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26民初172号

原告:薛海,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章伟,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薛海与被告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海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章伟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借条约定每日按借款总额的5%计算至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章伟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被告章伟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1日,被告章伟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2018年5月10日归还,否则每日按借款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章伟仍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章伟虽未到庭,但在浙江移动微法院手机客户端答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金额是200000元。被告章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1日,被告章伟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薛海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给原告,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同时约定若被告章伟逾期未还,原告可主张每日按借款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偿付上述欠款。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借条、银行凭证、录音光盘、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章伟向原告薛海借款300000元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章伟答辩称实际借款本金系20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海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章伟负担。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