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2502民初261号
原告:李某,住锡林浩特市。
被告:阿巴嘎旗连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阿巴嘎旗连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李某诉称,要求被告向原告交付32.5水泥93.45吨,或按市价向原告支付水泥款34576.5元,并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从被告处预定水泥228.6吨,当时原告只提了135.15吨,剩余的待第二年从被告处提取水泥对外出售,到2016年被告原锡林浩特大陆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一直未生产水泥,原告在被告处预定的水泥也无法提取,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交付水泥或给付水泥款,被告原法人刘仕洋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2018年11月15日被告将原告的水泥提货卡原件拿走,要向原告支付水泥款,但至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也未将提货卡退回给原告。被告阿巴嘎旗连云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阿巴嘎旗连云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德力格尔工业园区,此地隶属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行政区域内,按民诉法的规定,应当由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阿巴嘎旗德力格尔工业园区,也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是锡林浩特市,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移送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阿巴嘎旗连云建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锡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