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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终54号

吴耀鹏与林耀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吴耀鹏;林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耀鹏,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耀荣,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馨,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耀鹏因与被上诉人林耀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5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出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应予支持。但是,恶意抢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本案查明,吴耀鹏已于2005年向案涉房屋原权属人林艳庆支付房款,吴耀鹏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而林耀荣于2017年向林艳庆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审法院对于本案中,吴耀鹏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占有,林耀荣与林艳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抢先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依法应追加案涉房屋原权属人林艳庆作为本案第三人以查明相关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5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耀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宇俊

审 判 员 谢敏忠

审 判 员 肖文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咏珏

书 记 员 沈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