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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3执1043号

杨意聪与李泽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意聪;李泽彬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03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杨意聪,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26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被执行人李泽彬,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20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503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意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买卖保证金及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9000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泽彬与廖小艳共同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住房一套,另经调查银行**管、国土、不动产、车管、网银等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经申请人同意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仁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