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24执563号

魏燕妮借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燕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563号本院在执行魏燕妮与胡方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方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胡方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