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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执152号

陈爱华、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爱华;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陈爱华,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工业园区中兴路4幢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34527750Q。

法定代表人:张灿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爱华与被执行人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8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4623.2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陈爱华与被执行人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64000元,被执行人山东泓泽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偿还10000元,2019年9月25日前全部还清,如不按期履行将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982执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高 平

审判员  郇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