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刘中州,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朱建伟,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建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中州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朱建伟价值5674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万少卿
书记员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