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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民初1276号

1276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与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213民初1276号

原告: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高浪路518号金泰国际装饰城内。经营者:王章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洁,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A-3482。

法定代表人:沈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雄,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经营者王章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鲁洁、被告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649.3元并以16649.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天0.5%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20日,双方签订关于无锡市山北实验小学的《公共卫生间隔断安装工程合同书》,其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工,双方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卫生间隔断结算确认书》,被告在支付了25000元工程款后,余款16649.3元至今未付。其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由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承接的无锡市山北实验小学公共卫生间隔断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未能及时整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至今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未能整改完毕。工程款实际是2018年2月10日支付,根据结算约定,其不拖欠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工程款,不应支付违约金。综上,要求驳回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与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公共卫生间隔断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由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对无锡市山北实验小学卫生间进行隔断安装,安装卫生间隔断暂定面积364平方米,包柱子暂定27.8平方米,单价110元每平方,总计43098元,安装完毕按实际面积结算。卫生间隔断的板材为卫生间专用板E1级三聚氰胺板,颜色男卫生间用湖蓝色,女卫生间用浅果绿色,配件使用固立威CL803,卫生间高度为2米,安装完毕之后,做到牢固、稳定、门开关自如,质量状态良好,配置齐全。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定金30%,货到现场再支付50%,余款安装完毕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如有违约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赔偿金。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照0.5%支付,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照0.5%支付等内容。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施工完毕后,双方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卫生间隔断结算确认书》确认:工程总计费用为41649.3元,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25000元,尚余16649.3元未支付。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保证通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通过,上述余款在建设方付款后支付剩余工程款等内容。后,所涉隔板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2018年4月12日前,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进行了初步维修。2018年8月27日,无锡市新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监理通知单(质量控制类)载明“卫生间隔断在保修期内多次出现合页、锁扣等配件损坏,造成卫生间无法正常使用,现要求你单位更换所有不合格隔断辅件,并严禁使用再生塑料配件。现要求你单位最迟于9月1日前完成上述内容的整改工作,否则校方将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等内容。至今,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未对卫生间隔板工程整修完毕。以上事实,有《公共卫生间隔断安装工程合同书》、2017年9月14日《卫生间隔断结算确认书》、监理通知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共卫生间隔断安装工程合同书》、2017年9月14日《卫生间隔断结算确认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依据的2017年11月12日的《卫生间隔断结算确认书》主张权利,但因该确认书上签名系“邱聪”而非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工地负责人邱聪聪,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否认该《卫生间隔断结算确认书》上“邱聪”系邱聪聪所签,故本院对该《卫生间隔断结算确认书》的真实性不作评价。根据双方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的《卫生间隔断结算确认书》约定,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结欠工程款16649.3元是确认的,但付款需要通过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通过。现因卫生间隔板质量问题,未通过监理单位的验收。故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支付余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要求上海南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余款及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元,由滨湖区王章生隔板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朝昱

代理

审判员  冯庆明

人民陪审员  陈晓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臻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