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开 庭 撤 诉 笔 录 及 口 头 裁 定 (2019)皖0103民初1488号 时间:2019年3月5日下午16时 地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璞
书记员 :孙洁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原告: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号B座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7121319X9。
法定代表人:刘迎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原告,今天到法院来有何事? 原:原告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红胜、刘照荣、贾成堂、钟自珍、贾贤俊、贾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贾红胜、刘照荣、贾成堂、钟自珍、贾贤俊、贾贤文的起诉。 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是否要求书面裁定? 原:不要求。 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你方负担。 原:好的。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红胜、刘照荣、贾成堂、钟自珍、贾贤俊、贾贤文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知道了。 审:下面核对笔录签字。 原:好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