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03财保155号

彭炼与陈伟仪续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炼;陈伟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155号申请人彭炼,男,汉族,1985年10月08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陈伟仪,男,汉族,1950年07月17日出生,重庆市江**。

申请人彭炼与被申请人陈伟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彭炼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伟仪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财保19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续保全措施。现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彭炼申请采取续查封、冻结等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炼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彭炼续保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书 记 员  刘佰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