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155号申请人彭炼,男,汉族,1985年10月08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陈伟仪,男,汉族,1950年07月17日出生,重庆市江**。
申请人彭炼与被申请人陈伟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彭炼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伟仪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财保190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续保全措施。现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彭炼申请采取续查封、冻结等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炼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彭炼续保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书 记 员 刘佰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