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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793号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裕宝盛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裕宝盛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8民初793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裕宝盛电子厂,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奥特莱斯购物中心**212v>经营者:陈伟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裕宝盛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莫启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代

书记员 吴龙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