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陈贤领被执行人陈智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4民初67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智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智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智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智雅(证件号码:330324198812××××)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3××××8283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通AUT)O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朱钧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