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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8执994号

韦廷建、匡美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廷建;匡美娇;史重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128执994号申请执行人韦廷建,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被执行人匡美娇,女,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鄱阳县。被执行人史重浪,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鄱阳县。申请执行人韦廷建与被执行人匡美娇、史重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2.9908万元。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匡美娇、史重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匡美娇名下有车牌号为赣H×××**昌河铃木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史重浪名下有车牌号为赣H×××**丰田牌汽车一辆和赣H×××**长安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匡美娇名下的车牌号为赣H×××**昌河铃木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史重浪名下的车牌号为赣H×××**丰田牌汽车一辆和赣H×××**长安牌汽车各一辆;

三、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艾鹏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