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733号罪犯王言定,化名王祖荫,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言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许某某等三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47232.1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12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对王言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言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5月5日22时许,邓州市赵集镇河南村村民陈某等人到河南省镇平县马庄乡黄楝叭村吹唢呐。期间,王言定之弟因琐事与陈某之子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王言定得知后,持刀赶到现场与陈某理论,在理论过程中,王言定持刀将陈某腿部刺伤,陈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罪犯王言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6年3月、9月,2017年1月、6月、11月,2018年7月、9月共获得表扬七次;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罪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共5次,评审结果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言定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检察机关亦同意对其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言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芦 祎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