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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民终168号

滕州市淡水养殖试验场、陈建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滕州市淡水养殖试验场;陈建志;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淡水养殖试验场,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颜士龙,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伟,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志,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坡,滕州市东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宁波路**。

法定代表人:周德标,执行董事。

上诉人滕州市淡水养殖试验场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志、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州市淡水养殖试验场以与被上诉人陈建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滕州市淡水养殖试验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州市淡水养殖试验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滕州市淡水养殖试验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枫

审判员 李政远

审判员 邵明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