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803民初2358号
原告:陈振耀,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刘华开,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振耀诉被告刘华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原告借款32000元,后因被告未能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借款本息金额为67000元,被告于2019年6月5日前偿还67000元给原告。如有被告不按期偿还,即可按照起诉请求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剑
审 判 员 蔡 华
人民陪审员 马日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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