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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民初13400号

13400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与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281民初13400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庄村。

法定代表人:姜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清,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少忠,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熀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加诺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下称中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加诺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振清,中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熀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安加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南公司支付承揽款项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3日,中南公司与安加诺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安加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及开票义务,但是中南公司仅支付25万元,余款12万元至今未付。

被告(反诉原告)中南公司辩称:本案安加诺公司与他单位采购员章军在签订合同时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虚抬合同金额。安加诺公司通过商业贿赂利用其明知产品价格的优势地位与章军合谋损害单位利益,涉案合同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中南公司同时提起反诉称:1、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2、判令安加诺公司返还25万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安加诺公司承担。事实理由同答辩意见。安加诺公司对中南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1、本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可撤销。2、他方不存在与章军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抬高合同金额的行为。系章军向姜晖索要1万元贿赂。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7年8月23日,安加诺公司与中南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及附件,约定:中南公司向安加诺公司定作伊朗项目内衬胶板。合同总价格37万元,预付总价30%,提货付合同总价40%,验收合格收到承揽方全额发票后一个月付合同总价20%,质保金合同总价10%6个月后付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7年10月9日安加诺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定作物。2017年11月1日,安加诺公司向中南公司开具并交付了3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中南公司已经支付货款25万元。另查明:因中南公司员工章军收取商业贿赂,江阴市公安局对中南公司员工章军、蒋涛、梁力立及安加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晖调查并制作笔录。章军陈述:他在经手本案业务过程中,收取了姜晖1万元好处费。当时安加诺公司报价40万元,他把价格压到了37万元。姜晖陈述:本案业务当时他的报价是30万元,后中南公司蒋涛和他沟通后谈下来是29万元左右,当时他给章军报价为29万元左右。签订合同时,他看到合同价格为37万元,章军和他讲合同价款太低的话会吃不了兜着走。此后章军向他索要1万元,他给了章军1万元好处费。蒋涛陈述:本案业务姜晖一开始报价13万元,后来合同款签订到37万元,虚高价款24万元,姜晖答应他好处费。梁力立陈述:当时本案业务南通泰利衬胶防腐有限公司报价39万元。但章军向其报告南通泰利衬胶防腐有限公司无法生产,而安加诺公司报价37万元。再查明:中南公司提供2018年12月5日第三方公司报价单,主张本案同类产品报价103600元。以上事实有加工承揽合同复印件、发货清单复印件、收据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公安笔录、报价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签订合同时安加诺公司虽然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但并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或中南公司没有经验的事实,亦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安加诺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但该条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中南公司以章军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由此主张撤销合同并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该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但因商业贿赂行为合同中虚高的价款不能认定为中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金额应当予以扣除。安加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笔录中自认原先报价为29万元,故本院确认合同价款中超出该金额部分的8万元为章军为谋取私利而虚高的金额,该8万元应当在本案中扣除。安加诺公司主张29万元中未包括他公司实际履行过程中增加的大梁及检测费,但该费用未有约定,安加诺公司也未在笔录中予以说明,本院不予采信。安加诺公司履行发货、开票义务后,中南公司还应当支付定作款4万元。对于安加诺公司主张超出部分及中南公司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判决如下:

一、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承揽款4万元。

二、驳回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负担。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沈洪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承宇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