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民初10292号
原告:王兴浩,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发,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王兴浩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王兴浩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兴浩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丽
人民陪审员 陈德惠
人民陪审员 程心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雨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