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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民初10292号

王兴浩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兴浩;王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民初10292号

原告:王兴浩,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发,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王兴浩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王兴浩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兴浩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丽

人民陪审员  陈德惠

人民陪审员  程心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雨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