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626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李全山,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赵建昆,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王庆兰,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全山与被执行人赵建昆、王庆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6民终2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建昆、王庆兰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