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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12号

郝爱枝、任杰等与杨顺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爱枝;任杰;任开元;任立祺;杨顺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爱枝,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杰,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开元,男,194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立祺,男,201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理人:郝爱枝,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同上,与任立祺系母子关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顺芳,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郝爱枝、任杰、任开元、任立祺因与被上诉人杨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爱枝、任杰、任开元、任立祺等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郝爱枝、任杰、任开元、任立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伏 春

审判员 张 喆

审判员 张雪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