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81民初123号原告陈明丽,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告陈明霞,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原告陈明丽与被告陈明霞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晨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白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