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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民初123号

陈明丽与陈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明丽;陈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81民初123号原告陈明丽,女,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告陈明霞,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原告陈明丽与被告陈明霞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晨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白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