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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8执191号之一

杨石金、杨鹏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石金;杨鹏飞;尹安好;戎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石金,男,汉族,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杨鹏飞,男,汉族,住东明县,系申请执行人杨石金之子。 申请执行人尹安好,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戎建华,男,汉族,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杨石金、杨鹏飞、尹安好与被执行人戎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戎建华没有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戎建华名下有号码为:鲁R×××××松花江牌汽车。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戎建华名下号码为:鲁R×××××松花江牌汽车。 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胜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晓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