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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11执112号之一

陈开功、吴连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开功;吴连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11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开功,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

被执行人:吴连科,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开功与被执行人吴连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0811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连科应向申请人陈开功支付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连科自愿定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申请人陈开功支付款3000元,剩余9000元定于2020年春节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1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崇润

审判员  王普贤

审判员  杨 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贾京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