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7486号
原告:王腾,男,199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百思特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玉皇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宫喜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腾诉被告青岛百思特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王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腾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尹晓君
审 判 员 王红丹
人民陪审员 徐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佳怡 微信公众号“”